邱宝昌:防范三包规定漏洞 保障各方权益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离不开法律法规。我国的汽车工业从无到有,逐渐成为全球最大的新车产销国。在汽车发展过程中,消费者砸汽车、用马拉车、甚至为车开追悼会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法律法规。
我国相关法律方面的缺失与滞后,使得汽车市场快速发展中消费者的诉求得不到合理满足。从长远上看,这种局面对汽车市场的发展显然是不利的。因此,我个人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大力推动三包法规出台,并不完全是为了消费者,作为国家机关应该站在诉求的角度,怎样促使各方利益得到均衡。
实际上,从美国柠檬法的发展过程中也能看出,类似三包的相关规定可以倒逼厂家提升设计、制造、品质管控水平,从而推动整个汽车行业的发展。可以说,美国汽车业八十年代后的崛起,与柠檬法与召回相关法律法规是息息相关的。因此,我认为,无论是制造商还是经销商,都应站在提升整个汽车行业的核心竞争力的角度面对三包、理解三包。
召回条例可为三包规定提供借鉴
对于即将实施的三包规定,这是一个部门规章,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很多部门的配合才能完成。比如退、换遇到牌照问题、保险问题,遇到退税的问题,怎么解决需要多部门配合的问题。质检总局的规定让公安、税务、保险都去遵照它来做,从这个角度来看,三包规定的层级低了,如果是国务院的法规就不会存在这个问题。因此,我呼吁尽快将三包规定提升至国务院法规的层面。在这方面,召回从部门规章到国务院法规的过程可以为三包提供借鉴。
召回条例的完善过程也为三包法规提供了借鉴。根据最初的规定,厂家拒不召回将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对于厂家而言,这样的处罚就像重拳打在棉花上,甚至可能连重拳都算不上。此外,共享的信息平台也很重要。在过去的召回规定中,对于厂家不召回的情况,国家没有办法,因为资源不共享。因此,我呼吁各个相关方面要建立公共信息平台,不能让4S店独占或厂家独占,国家质检总局一定要共享数据,全面了解情况。此外,如果厂家拒不召回,国家还可以通过约谈,建议或强制厂家召回。可以说,今年开始实施的召回条例,在处罚力度和信息共享方面都有了改进,可操作性比以前强得多。我想,三包法规可能也需要经历这样一个过程。
“经销商负责制”符合法律规定
三包规定第四条提到,三包责任由销售商负责。在法律上来讲,这样的规定非常贴切,毕竟不可能让兰州的消费者都去上海或者长春找厂家或者总经销商。因此,“谁卖谁负责”的原则是合理的。
但是,这种规定没有考虑到中国品牌销售的现实。这是因为,很多商品在国内是卖方市场,也就是销售为大,不是生产为大。比如服装品牌要进卖场,需要满足卖场的条件,甚至交“入场费”。这种情况下,商家强势、厂家弱势。但是,在汽车方面,由于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导致经销商相对厂家的弱势地位。因此就会出现经销商承担责任,但由于品牌管理办法又很难去向厂家追偿的情况。在目前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可能很难得到解决,希望有关部门能在实施过程中对相关规定予以修改、逐渐完善。
应防范规定中可能出现的漏洞
三包规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种利好,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之前汽车业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目前汽车产品通常是只修不退不换的,这不符合消法和产品质量法中的有关规定,也造成了前面提到的很多矛盾,这对汽车市场的发展是不利的。
但与此同时,从律师的角度,我认为厂家或经销商也应对规定中可能出现的漏洞予以防范,以免出现个别非正常的恶意退换货的情况。在手机三包的实施中曾经出现过个别人收购有发票且在三包期内的手机,然后去退机的情况,应该引以为戒。
对于汽车三包的有关规定,我认为在实施过程中有几点需要注意。三包规定第二十一条提到,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如果维修结束后消费者不及时提车怎么办?另外,消费者来修理,一个小时也按一天记,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应对?这并不是对消费者恶意揣测,而是要尽可能填补规定中的漏洞,使各方应有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目前的三包规定的全称为《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比如我先以个人名义买了家用车,后来卖到二手车市场以后被商用了,就是乘用车变商用了。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应给出明确规定。
经销商应注意备件供应和维修队伍建设
对于经销商来说,既要注意应对三包规定中的漏洞,同时也应积极为三包规定的实施做准备。我曾经接到一个投诉,由于日本地震原因,相关维修配件需要等两个月。我想,如果三包实施后,根据规定,35天就可以退换,这种情况下可能只能退换车。当然,这个例子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备件供应能否满足维修的需求仍是需要经销商认真考虑的,毕竟备件太多了挤占资金,少了则可能出现上面提到的问题。
此外,对经销商而言,培养一支精干的维修队伍十分重要。能够精确地诊断什么故障,快速维修,将对解决车辆故障大有帮助。把这个成本投入高了,以后消费者要求退还的情况就可能少了。
在维修方面,4S店和厂家的利益关系非常明确,因此厂家和经销商应统筹考虑。对厂家来说,应该考虑怎样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的情况下,降低自己的损失。记得在缺陷召回条例三包草案的时候我曾写过一个买卖合同,到了规定期限的时候,通过给与消费者合理补偿,比如更好的置换方案,从而避免退车纠纷。在这方面,厂家和经销商可以借鉴。
我国相关法律方面的缺失与滞后,使得汽车市场快速发展中消费者的诉求得不到合理满足。从长远上看,这种局面对汽车市场的发展显然是不利的。因此,我个人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大力推动三包法规出台,并不完全是为了消费者,作为国家机关应该站在诉求的角度,怎样促使各方利益得到均衡。
实际上,从美国柠檬法的发展过程中也能看出,类似三包的相关规定可以倒逼厂家提升设计、制造、品质管控水平,从而推动整个汽车行业的发展。可以说,美国汽车业八十年代后的崛起,与柠檬法与召回相关法律法规是息息相关的。因此,我认为,无论是制造商还是经销商,都应站在提升整个汽车行业的核心竞争力的角度面对三包、理解三包。
召回条例可为三包规定提供借鉴
对于即将实施的三包规定,这是一个部门规章,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很多部门的配合才能完成。比如退、换遇到牌照问题、保险问题,遇到退税的问题,怎么解决需要多部门配合的问题。质检总局的规定让公安、税务、保险都去遵照它来做,从这个角度来看,三包规定的层级低了,如果是国务院的法规就不会存在这个问题。因此,我呼吁尽快将三包规定提升至国务院法规的层面。在这方面,召回从部门规章到国务院法规的过程可以为三包提供借鉴。
召回条例的完善过程也为三包法规提供了借鉴。根据最初的规定,厂家拒不召回将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对于厂家而言,这样的处罚就像重拳打在棉花上,甚至可能连重拳都算不上。此外,共享的信息平台也很重要。在过去的召回规定中,对于厂家不召回的情况,国家没有办法,因为资源不共享。因此,我呼吁各个相关方面要建立公共信息平台,不能让4S店独占或厂家独占,国家质检总局一定要共享数据,全面了解情况。此外,如果厂家拒不召回,国家还可以通过约谈,建议或强制厂家召回。可以说,今年开始实施的召回条例,在处罚力度和信息共享方面都有了改进,可操作性比以前强得多。我想,三包法规可能也需要经历这样一个过程。
“经销商负责制”符合法律规定
三包规定第四条提到,三包责任由销售商负责。在法律上来讲,这样的规定非常贴切,毕竟不可能让兰州的消费者都去上海或者长春找厂家或者总经销商。因此,“谁卖谁负责”的原则是合理的。
但是,这种规定没有考虑到中国品牌销售的现实。这是因为,很多商品在国内是卖方市场,也就是销售为大,不是生产为大。比如服装品牌要进卖场,需要满足卖场的条件,甚至交“入场费”。这种情况下,商家强势、厂家弱势。但是,在汽车方面,由于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导致经销商相对厂家的弱势地位。因此就会出现经销商承担责任,但由于品牌管理办法又很难去向厂家追偿的情况。在目前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可能很难得到解决,希望有关部门能在实施过程中对相关规定予以修改、逐渐完善。
应防范规定中可能出现的漏洞
三包规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种利好,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之前汽车业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目前汽车产品通常是只修不退不换的,这不符合消法和产品质量法中的有关规定,也造成了前面提到的很多矛盾,这对汽车市场的发展是不利的。
但与此同时,从律师的角度,我认为厂家或经销商也应对规定中可能出现的漏洞予以防范,以免出现个别非正常的恶意退换货的情况。在手机三包的实施中曾经出现过个别人收购有发票且在三包期内的手机,然后去退机的情况,应该引以为戒。
对于汽车三包的有关规定,我认为在实施过程中有几点需要注意。三包规定第二十一条提到,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如果维修结束后消费者不及时提车怎么办?另外,消费者来修理,一个小时也按一天记,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应对?这并不是对消费者恶意揣测,而是要尽可能填补规定中的漏洞,使各方应有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目前的三包规定的全称为《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比如我先以个人名义买了家用车,后来卖到二手车市场以后被商用了,就是乘用车变商用了。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应给出明确规定。
经销商应注意备件供应和维修队伍建设
对于经销商来说,既要注意应对三包规定中的漏洞,同时也应积极为三包规定的实施做准备。我曾经接到一个投诉,由于日本地震原因,相关维修配件需要等两个月。我想,如果三包实施后,根据规定,35天就可以退换,这种情况下可能只能退换车。当然,这个例子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备件供应能否满足维修的需求仍是需要经销商认真考虑的,毕竟备件太多了挤占资金,少了则可能出现上面提到的问题。
此外,对经销商而言,培养一支精干的维修队伍十分重要。能够精确地诊断什么故障,快速维修,将对解决车辆故障大有帮助。把这个成本投入高了,以后消费者要求退还的情况就可能少了。
在维修方面,4S店和厂家的利益关系非常明确,因此厂家和经销商应统筹考虑。对厂家来说,应该考虑怎样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的情况下,降低自己的损失。记得在缺陷召回条例三包草案的时候我曾写过一个买卖合同,到了规定期限的时候,通过给与消费者合理补偿,比如更好的置换方案,从而避免退车纠纷。在这方面,厂家和经销商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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